(2013)甬慈执民字第30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|
色调调节: http://www.jslanhaigroup.com 2013年12月13日 |
浙江省28365365体育在线 执 行 裁 定 书 (2013)甬慈执民字第3011号
申请执行人:某某 被执行人:某某 本院在执行某某与某某(2011)甬慈范商初字第11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,经查: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,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。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,应当终结执行。现被执行人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某某借款200 000元及相应利息,并应承担诉讼费4 600元、执行费22 400元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 本院(2013)甬慈执民字第3843号案终结执行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,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寿 森 坤 审 判 员 俞 朝 辉 审 判 员 孙 士 明
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
书 记 员 张 熠(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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